图文无关 本报记者 张亭 本报通讯员 张丽 杨彦苓 “不管是进货还是退货,都必须留下字据。”11月12日,东光县翔淋木业公司的经理赵某不厌其烦地叮嘱自己的员工。原来,赵某在这方面吃过亏。他曾经进了一批不合格的木材,退货后却收不回货款。 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所以赵某足足用了两年时间搜集证据,才最终打赢了官司,要回了货款。买的木材有问题,退货后却收不回货款 2014年7月16日,东光县翔淋木业公司经理赵某要进一批木材。后来,经过中间人杜某某介绍,他找到了烟台的荣达木业公司。赵某经过了解得知,荣达木业公司是由房某某和曾某某共同经营的,比较有实力。很快,赵某就从荣达木业公司进了一批木材,并支付了货款94950元和运费3500元。 但事与愿违。收到木材后,赵某使用时发现木材质量不合格。赵某立即与房某某联系,要求退货。此时,房某某正忙着修建厂房,如果赵某退了货,这批木材就没有地方存放。因此,房某某拒绝赵某退货。 买来的木材不能用又退不了,赵某很着急,不断找对方交涉。后来,房某某表示,赵某可以将木材发到中间人杜某某的公司暂时存放。2014年12月18日,赵某将木材发给了杜某某,并没让杜某某出具接收凭证。后来,杜某某使用了这批木材,但没有给赵某钱。打官司追要货款,证据不足被迫撤诉 后来,赵某得知荣达木业公司的负责人房某某、曾某某是夫妻关系,接收退货的杜某某和房某某是儿女亲家。进一步了解后,赵某还得知,房某某和杜某某都做木材生意,他们还有业务上的往来。赵某觉得他们本来就是一家人,自己被他们诓骗了。于是,赵某多次找房某某和杜某某要货款,但他们找各种理由搪塞,始终没有退钱。 2016年1月5日,翔淋木业公司将房某某、曾某某、杜某某、徐某(系杜某某之妻,与杜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诉至东光法院,要求4名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货款并支付运费的责任。但是,翔淋木业公司退货时没让杜某某出具书面凭证,证据严重不足。无奈之下,翔淋木业公司被迫撤诉。 赵某后悔自己当初没有留下书面证据,结果连官司都打不了。随后,赵某开始搜集证据,为下次打官司做准备。两年时间搜集证据,最终要回货款 时隔两年,赵某再次来到了东光法院。这次,他有备而来。这两年里,赵某一直在搜集证据。他将自己向对方追要欠款的通话进行了录音,并固定了一些证据。 2018年1月6日,翔淋木业公司再次将房某某、曾某某、杜某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房某某、曾某某给付运费10000元,杜某某、徐某给付货款949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东光法院依照翔淋木业公司申请,对4名被告名下的3万余元存款进行了查封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翔淋木业公司虽未提交杜某某、徐某签收退回货物的书面证据,但从双方的多次通话录音中,可以听出杜某某对收到木材这一事实的认可,且有运回木材的运费票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杜某某代替其亲家房某某接收退回的51.084方木材并擅自使用这一事实。杜某某和共同经营木材生意的妻子徐某应依法共同支付相应的货款。退货是因房某某提供的木材质量不合格所致,共同经营木材公司的房某某与曾某某应支付运费7200元。本案退货款、运费系同一买卖关系引起,因此一并审理。 东光法院认为,因为赵某曾使用了少量木材,所以杜某某和徐某退回剩余木材的货款即可。最终,法院判决:杜某某、徐某给付翔淋木业公司货款93483.72元;房某某、曾某某给付翔淋木业公司运费7200元。 4名被告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名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运费7.2万元。至此,一起退货纠纷落下帷幕。注重保存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东光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在第一次诉讼中,张某因退货手续不完善,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能撤回起诉。后来,张某用了两年的时间搜集证据,弥补证据的不足。值得庆幸的是,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对事实进行了还原陈述,赵某才打赢了官司。在经济往来中,大家要规范各环节的民事行为,固定证据,防范风险,为自己的权利穿上法律的“保护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