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00时09分,渝中区南区路加气站路段,发生一起小型客车追尾重型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理。 经调查得知,因雨天视线不佳,又加上夜间行车,蒋某驾驶着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渝中区南区路加气站时,该车与故障后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小车驾驶员蒋某受伤,小型客车受损。 小车驾驶员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货车驾驶员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 经判定,小车驾驶员蒋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余某负次要责任。 渝中警方提醒:车辆遇到事故,无法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雨天路滑,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清醒,注意观察路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