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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公司也要赔钱 法官提醒:不得放弃!

东方头条 2019-11-29 17:04:42 新闻

劳动者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放弃社保”引发的案件。

劳动者小黄起诉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他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却反驳说,该劳动者是自愿放弃缴交社会保险,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用人单位担责,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8000多元。

起因

未缴社保引发劳动争议

小黄原本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维修工。当时,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至今,该物业公司未为小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去年年底,小黄向该物业公司邮寄1份书面辞职报告称,由于该物业公司一直未为小黄缴纳社会保险费,小黄特提出辞职。随后,该物业公司员工向小黄发送短信称:“你的离职申请已收到,你在申请表上提到你在职期间未缴交社保一事,我们之前有通知你提交购买社保的材料,但你不买社保,还写了不买社保申请书。”

2019年1月,小黄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为小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11月4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小黄关于经济补偿的申请请求。

焦点

员工“放弃社保”公司能否免责?

近日,小黄不服上述裁决,又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黄起诉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其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但物业公司却答辩说,物业公司同意为小黄补缴社保,不过其个人应缴纳社保部分应由其自己补缴。物业公司还说,从小黄入职之后,公司已多次通知其提交办理社保的材料,但小黄不愿意承担个人应缴部分,也不愿意缴交社保,并签下不缴交社保申请书。现在,小黄以物业公司未为其缴交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诚信原则。

因此,物业公司认为,未缴交社会保险系小黄自身原因造成,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判决

社保不能“放弃”单位应当赔偿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不得放弃。因此,即使小黄本人申请不缴纳社保,该申请书也因违法而无效,该无效的协议或者声明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然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物业公司依据该无效的申请书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小黄以该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仍应当向小黄支付经济补偿8000多元。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文章来源:海峡导报